单价合同

时间:2024-02-20 11:05:12
单价合同范文锦集9篇

单价合同范文锦集9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单价合同9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单价合同 篇1

发包人(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双方就本建设工程相关弱电施工项目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

楼宇对讲系统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承包范围:

楼宇对讲系统供货、施工、调试、售后保修及维护服务。

四、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不增加工作量的情况下,不增加任何费用。

五、工期:

开、竣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工期:____个日历天。

六、质量标准及合同金额: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金额(人民币):叁拾肆万零捌佰贰拾贰元¥340822元。

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条款;

2、报价及其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语言文字及图纸:

1、本合同使用语言,使用汉语语言文字。

2、甲方向乙方提供竣工图纸期限和套数: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3套。

九、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1、甲方:

1.1委派专人协调甲乙双方施工过程中事宜。

1.2提供施工的必要条件,如施工用水、电接口(如产生费用,乙方付费)。

2、乙方:

2.1工作负责人:

姓名:____,职务:项目经理,职权:负责施工管理事务。

2.2保质保量完成整个工程的深化设计、供货、施工、售后等相关服务。

十、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1甲方未能按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1.2甲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1.5不可抗力;

1.6双方约定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其它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十一、隐蔽工程验收:

双方约定隐蔽工程验收部位:按照施工规范及图纸按时验收。

十二、安全施工:

1、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乙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十三、合同金额与工程款支付:

1、合同金额及调整

1.1本合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结算金额:最终竣工结算,工程量由双方核审确认,合同中已有的单价按合同单价执行;合同单价内没有的项目,单价由双方协商确认,最终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

2、工程付款

2.1甲方向乙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额度为合同金额的30%,即(人民币):壹拾万贰仟贰佰肆拾陆元¥102246元。

2.2设备、材料到工地现场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即(人民币):壹拾柒万零肆佰壹拾壹元¥170411元。

2.3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5%即(人民币):伍万壹仟壹佰贰拾叁元¥51123元。

2.4预留合同金额5%款项作为本工程质保金。壹年质保期满后(工程无质量问题)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金额5%的余款即17042元。

2.5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洽商和设计变更等增减项工程,按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和方式执行。

十四、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

1、乙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应按照设计及甲方要求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乙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后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按要求进行验收。

2、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甲方认可后才能使用,由于此原因造成相关材料、设备的合同单价的增减,甲方不增加任何费用。

十五、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确认与支付:

1、施工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

2、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3、乙方在双方确定工程变更后3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甲方应及时审核、确定工程变更价款。

4、甲方确认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双方签字确认,待结算时一并支付。

十六、竣工验收、结算及质量保修: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乙方向甲方提供竣工图的约定:3套。

3、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4、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确定双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5、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甲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6、双方约定,乙方承包范围内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为壹年。

十七、争议: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甲、乙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八、合同生效、份数与终止:

1、合同订立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

2、合同订立地点:

3、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4、双方约定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五份, ……此处隐藏13411个字……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监理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价合同 篇9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xx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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