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价合同合集9篇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单价合同9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单价合同 篇1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14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xx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单价合同 篇2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约定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1.工作范围:小组、中组、大组、 ……此处隐藏8560个字……和可调单价合同。
(1)固定单价合同。这也是经常采用的合同形式,特别是在设计或其他建设条件(如地质条件)还不太落实的情况下(计算条件应明确),而以后又需增加工程内容或工程量时,可以按单价适当追加合同内容。在每月(或每阶段)工程结算时,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时以竣工图的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总价款。
(2)可调单价合同。合同单价可调,一般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合同中签订的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有的工程在招标或签约时,因某些不确定因素而在合同中暂定某些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合同约定合同单价进行调整,确定实际结算单价。
(3)可以将工程设计和施工同时发包,承包商在没有施工图纸的情况下报价,显然这种报价要求报价方有较高的水平、经验。
单价合同 篇7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资金__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合同订立时间: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 签字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住所: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_________委托代表人: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
传真:_______________传真: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邮政编码:
服务中心确认:
单价合同 篇8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 投 资:
二、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1、 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 本合同标准条件;
3、 本合同专用条件;
4、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 (签章) 法定(委托)代表人:(签章)
单价合同 篇9发包方:深圳市赛格三星股份有限公司(甲方)
承包方:韩国三星工程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乙方)
本协议宗旨:就深圳赛格三星新厂扩建工程(下称本工程)之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款及合同单价构成,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条款如下:
1、本协议书与20xx年4月26日甲乙方所签订的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之关系:
前述承包合同中的协议条款第五条所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组成条款,自本协议书签订后即行失效,其它条款依行有效。
2、本工程合同单价和合同价款的确定程式:
1)中建一局依据三星工程公司提供的用以报价的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工程量计算,并依据深圳市建筑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定额综合单价(或材料信息价)以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率进行报价。
2)同三星工程公司进行审核确认工程量及单价的合理性后报业主(SSG)。
3)业主与其所委托的工程造价审计咨询公司(QS 伟历信公司)对报价进行综合核实,并通过与三星工程及中建一局协商确定合同单价及合同价款(并作为本工程结算单价)
3、合价款的构成
1)综合单价:以深圳市造价管理部门所颁布的定额和主要建筑材料信息价以及相应工程类别取费率为综合单价计算基准,参考20xx年以来深圳地区类似工程(即规模、工期、技术方面相近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经业主、QS伟历信公司、本单项工程合营公司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确定综合单价。
2)工程技术、安全措施费之特别考虑增加费:除按上述工程报价确定单价外,考虑到本工程的业主特殊要求以及工程项目促进之特殊性,应在合同价格构成中特别增加费用,其中包括:
①因压缩正常工期而发生的技术措施费、材料损耗增加费、短期人工费投入增加费、大型施工机具配置增加费;
②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频繁而发生的返工、赶工、窝工、机械停置(或使用效率下降)费用支出。
③其它由业主方工程担当于现场确认的费用支出。
3)设计变更、修改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应按工程施工过程实际发生情况,据实结算并调整合同价款。
甲方签字并盖章: 乙方签字并盖章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