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服务合同

时间:2024-02-20 10:54:00
咨询服务合同3篇

咨询服务合同3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一份详细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咨询服务合同3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咨询服务合同 篇1

甲方(委托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服务方):XXX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乙方为甲方提供营销管理咨询服务;

二、 约定管理项目咨询服务内容:

按甲方要求完善和建立适合甲方需要的规范的现代营销管理系统,具体内容如下:

1、调研和分析甲方的XXXX等行业,提交调研报告;

2、协助建立与完善甲方营销系统管理制度、销售、推广政策,建立必要的管理流程;

3、协助甲方对于营销人员进行营销推广、团队建设、职业心态及产品知识等多方面的培训。

三、 项目实施时间:

20xx年12月25日--20xx年03月24日,初步约定90天,具体按工作日程表执行,开始时间从20xx年12月25日算起。

四、协议确定由 XXX先生担任项目顾问并派驻甲方,负责项目执行。

五、甲方给于乙方的工作支持:

1、 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办公场所,手提电脑,无限网卡,内线电话以方便联络;

2、 按乙方要求,安排甲方人员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工作;

3、 乙方享受甲方副总待遇;

4、 乙方自行承担人员在XX的食宿费用,相关费用及差旅由甲方提供,按甲方同级人员标准执行。

六、费用及付款方式:

A、项目服务费RBM万元, 此费用不含税;

B、付款方式:按合同总额,签订合同后,甲方支付30%预付款,其余部分分月平均支付。

七、项目咨询的后续服务:

项目咨询服务全部完毕后6个月内,甲方在操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致电乙方协助解决。

八、违约责任:

双方按合同框架下开展工作,双方签约后合同即生效,若乙方取消合同,须返还预付款;甲方不按约定付款,乙方按1%/日收取滞纳金。

九、其他约定:

乙方在甲方企业服务期间,若有其它问题需要解决,由双方协商解决,乙方确保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按量完成甲方交给各项工作。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盖章签字后有效。

甲方:乙 方:

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

咨询服务合同 篇2

第一部分 服务的基本信息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铁路街回迁安置工程。

2.服务类别: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

第二条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有关附件同义。

第三条 咨询服务的提供方式: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指派工作人员在合同有效期内常驻委托人处,承担本合同第三部分中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四条 咨询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第三部分第五条约定的额度、方式、期限支付。

第五条 本合同于自签订之日起开始实施,至项目结束日终结。

第二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节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段。

第2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节 咨询人的义务

第4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第5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6条 咨询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7条 咨询人对于派驻人员负有完全的选定义务,应当保证派驻人员具有提供本合同约定咨询服务内容的相关资质及能力,并对派驻人员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三节 委托人的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及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条 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

第四节 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利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五节 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三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 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 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 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委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咨询人增加派驻人员的数量。

第六节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五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七节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第八节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20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二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九节 其他

第二十三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十节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第1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

按黑价协【20xx】第14号文《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2条 本合同造价咨询服务范围:

1、施工阶段造价控制:

编制工程款使用计划;

工程计量与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索赔控制。

第三条 咨询人应在15日内对委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咨询人按照以下项目合计收费,收取费用总计人民币288.50万元

(一)咨询人按合同委托造价金额前期计取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收费金额为人民币179.50万元,待整个工程结束后按实际发生工程造价总额补充计费。(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注:合同标的总金额:一标、二标、三标及消防工程合同金额合计为18,976.00万元。

(二)工程结算收费金额为109.00万元(此项目不含工程结算审减额取费部分,该部分待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结束后另行计算)。

第五条 咨询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1、 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2、 咨询费不予支付。

第六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咨询费:

1、 咨询费的计算方法:

委托人按照咨询人的派驻人员的工作量,依据本合同的计费标准计取,咨询费的数额按不同项目双方另行约定的比例计取,且不得超过此限。

咨询费的计费标准按照省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黑价协(20xx)第14号关于发布《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如文件更新则按变化后的相应文件执行。

2、支付方式:转账支付。

3、支付时间:委托人按期(年/月)向咨询人的派驻人员支付咨询费,支付日期为每期(年/月)的最后一日。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箱: 邮 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咨询服务合同 篇3

接受服务者(甲方):XXXXXXXXXX_

提供服务者(乙方):XXXXXXXXXX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为使合同内容具体确定,请在选定项目前的□内打√,空置内容请划去。

第一条服务项目

乙方提供摄像师XXXXXXXXXX_名,在甲方举办的□婚礼□会议□聚会 □XXXXXXXXXX_活动时,提供纪实摄像服务,并进行后期制作。

第二条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提供服务的摄像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XXXXXXXXXX_

摄像师姓名XXXXXXXXXX_联系电话XXXXXXXXXX_。

(二)摄像机要求:

□数码摄像机,机型:XXXXXXXXXX_台数:XXXXXXXXXX_ ;

□模拟摄像机,机型:XXXXXXXXXX_台数:XXXXXXXXXX_。

(三)后期制作要求:

1.拍摄内容经简单剪辑(包含:片头、片尾,字幕,配乐等)后,制作成录像片,片长不少于XXXXXXXXXX_分钟,并以XXXXXXXXXX_文件格式,制成□ □cd□XXXXXXXXXX_,数量XXXXXXXXXX_碟。

2.光盘或其他刻录媒介的品牌及型号:XXXXXXXXXX_。

3.电子相册:将指定相片XXXXXXXXXX_张,制作成电子相册,编入录像片。

4.XXXXXXXXXX_。

5.XXXXXXXXXX_。

第三条甲方(□是□否)允许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工作由

第三人来完成。可以交由

第三人完成的工作XXXXXXXXXX_。

第四条交付时间

摄像成品的交付时间为XXXXXX__年XXX_月XXX_日至XXXXXX__年XXX_月XXX_日。

第五条服务期限

(一)乙方提供摄像服务中的拍摄时间为XXXXXXXXXX_小时;拍摄起始时间XXXXXX__年XXX_月XXX_日XXXXXXXXXX_时XXXXXXXXXX_分;拍摄起始地点XXXXXXXXXX_。

(二)乙方完成所有服务的期限XXXXXX__年XXX_月XXX_日前。

第六条报酬

甲方须向乙方支付的报酬为人民币(大写)XXXXXXXXXX_元,即(小写)XXXXXXXXXX_元。

若甲方要求按本合同

第六条第1项的约定延长拍摄时间的,则另外加付XXXXXXXXXX_元小时拍摄服务费用(不足一小时以分钟计)。

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一)结算方式:甲方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付款(可多选)

□现金□银行卡□支票□其他:XXXXXXXXXX_

(二)付款期限

第一期: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报酬的XXXXXXXXXX_%,即XXXXXXXXXX_元;

第二期:甲方于XXX_日前向乙方支付XXXXXXXXXX_元;

第三期:甲方于XXX_日前向乙方支付XXXXXXXXXX_元。

第八条其他约定

(一)甲方如需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七天书面告知乙方。

(二)甲方应事先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作为本合同附件。

(三)甲方超过约定日期六个月未领取摄制成品的,乙方不负保管责任,但应作妥善处理。

(四)对甲方提供活动流程并注明必拍场景,乙方应全程跟踪服务。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乙方仅享有对于摄像作品的署名权,对于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乙方必须在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行使。

(五)乙方留有原始影像文件或复制件的,必须妥善保管,不得向

第三方提供。

(六)乙方必须保守因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七)制成的cd或影碟制式应当兼容cd-、177;播放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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