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范文锦集五篇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合同愈发重视,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质押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质押合同 篇1出 质 人:____
质权代理人:____
债券发行人:____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 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 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 定 义
第一条 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 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 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 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 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 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 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乙方声明
第八条 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 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 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 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 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 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 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 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 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 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
第十五条 经甲、乙、丙三方确认 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 ____元
第十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 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 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 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 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 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 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 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 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 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 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 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 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 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 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 ……此处隐藏4062个字……一、本合同一式 份,其中甲方 份,乙方 份,效力相同。
十二、提示
甲方已提请乙方注意对本协议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协议含义认识一致。
本协议系无异义债权文书,如乙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甲方有权依据本协议项下第四条和第五条中约定进行解决,乙方自愿接受。
甲方(贷款人)盖章: 乙方(借款人)盖章:
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质押合同 篇5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
第二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为甲方与乙方自20xx年6月 日至20xx年6月 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赁本金计及相应的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可对主合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三条 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孽息。
第四条 权利质押的办理和凭证的保管
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它法定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权利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变更。
第五条 费用的承担
办理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等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收费权正常回款的情形的处理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质押权利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权利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使质押的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2、出质人与收费权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收费权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许可等变化,造成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
4、出质人、收费权债务人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收费权无法按时获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条 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质人具有合法的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资格;
(2)出质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合同。
(3)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4)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权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质押权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托管或共有等情况。
第八条 质权的实现
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提前还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提前到期的日期。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应收款项:
⑴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⑵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⑶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甲方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权行使及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4、质押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⑴因质押权利权属问题而引发纠纷的;
⑵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况的;
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质押权利的;
⑷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自办妥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致使该质押无效的或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担保能力相当的担保。
4、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 其它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的认识已与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需要登记的,可另行制作副本交登记机关。
质权人(盖章):授权代表:
出质人(盖章):授权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