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保证合同

时间:2024-02-20 10:52:35
关于贷款保证合同四篇

关于贷款保证合同四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贷款保证合同4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贷款保证合同 篇1

编号:

自 然 人保

证 合 同

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配偶: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住所及单位电话:

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债权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住所(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债权人于年日签订的编号为 《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保证人愿意向债权提供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约束双方共同信守。第一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债权人处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的业务种类为 ,本金数额为人民币(大写) 。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 个月,自年 月日起至 年月

日止。如主合同实际履行债务的期限与本条约定不一致的,依主合同约定。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

第四条 保证担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代理费等。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5.2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提前收回主债权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或保证人发出通知确定的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5.3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次日起两年。

5.4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5.5 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方式的,则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日或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两年。

第六条 保证人声明与承诺

6.1 保证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保证人主体资格,可以对外提供保证担保。

6.2 保证人有合法的财产和收入来源,有足够的能力承担保证责任,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或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且不因任何指令、财力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协议而减轻或免除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6.3 保证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且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担保已征得配偶书面同意。

6.4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保证人保证债务人与承兑汇票的持票人、背书人或其他当事人发生的任何票据及非票据纠纷,均不影响保证人依本合同约定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5 如实提供个人财产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股权、银行存款、债券等),并按债权人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职业、收入、财产、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的情况(主要财产清单经保证人及财产共有人签字,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自愿接受债权人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了解,

6.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证人授权债权人基于信用风险管理之目的,通过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

6.7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债务本息和其他费用的义务,保证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保证人自愿如实提供在其他银行的个人帐户,清单如下: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银行: 户名: 帐号:

6.8 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主合同,或依据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主债权时,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应当在《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6.9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债权人:

6.9.1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资产和债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等;

6.9.2 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发生变更、股权变动;

6.9.3 为第三人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或以其财产为自身或第三人债务设定抵押、质押担保。

6.10 保证人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0.1 企业发生隶属关系变更、公司章程修改、组织结构调整等;

6.10.2 企业歇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被停业整顿、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

6.10.3 企业财务状况恶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

6.11 发生下列事项时,保证人应当于事项发生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

6.11.1 姓名、住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或个人或家庭经济收入、个人身份关系、婚姻状况、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等发生变化;

6.11.2 出现重大疾病,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

6.11.3 发生其他不利于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情形。

6.12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增加主债权金额、提高贷款利率或变更币种之外,无须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仍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连 ……此处隐藏4931个字……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支付债务人应付甲方的全部款项,履行保证责任。

7.1.1 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期限、金额等向甲方履行租金或其他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

7.1.2 债务人违反主合同义务,甲方决定提前终止主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的;

7.1.3 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破产、关闭、停产、合并、转产、股权变更、重整等情况影响债务人按主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其他应付款项。

7.2 发生7.1所列情形,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支付通知,乙方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甲方支付,代为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无条件向甲方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7.3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包括债务人及其他第三

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的行使,乙方不得以此抗辩甲方,甲方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乙方或者其他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同时要求多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乙方在此确认,即使甲方放弃或者怠于行使了物的担保权益,乙方仍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1 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8.1.2 有权要求乙方定期提供收入证明或者能够反映其收入和财产情况的相关资料。

8.1.3 主合同项下甲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8.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2.1 对甲方发出的催收文件或者其他函件,乙方有义务签收并在签收后3日内寄出回执。

8.2.2 若发生可能影响乙方财产状况和履约能力等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包括但不限于:

(1)重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处置;

(2)乙方持股公司(被)申请破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撤销等;

(3)婚姻关系发生变化;

(4)失业;

(5)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诉讼;

(6)住所、经常居住地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

发生前述(1)情形的,乙方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发生其他情形的,应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8.2.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乙方仍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8.2.4 债务人偿清其在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乙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9.1 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9.1.1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9.1.2 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9.1.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规定。

9.2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9.2.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向甲方支付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履行保证责任;

9.2.2 要求乙方按照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债务总额(含债务人违约金)的百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9.3 如主合同被确认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或者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则乙方对于债务人的相关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乙方签字后生效,至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全部偿清之日终止。

10.2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0.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

11.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1.2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一切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可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11.3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12.2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合同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2.3 鉴于乙方与债务人的关联关系,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乙方应对变更后的债务人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12.4 乙方同意甲方将其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同意甲方为业务需要合理使用并披露乙方信息。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甲方可向社会公开或通过媒体公布或在征信系统记录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信息,乙方不得认

为甲方的公布行为是对其名誉权的侵害。

12.5 凡甲方就本合同给予乙方的通知,经专人递交或邮寄至本合同载明对方的地址或以电讯形式即传真、电子邮件发至本合同载明乙方的号码、地址,即为充分通知。以专人递交的于递交当日视为送达;以邮寄发出的,于投寄48小时后视为送达;以电讯发出的,于发出时视为送达。

乙方的通讯方式如下:

收件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E-mail:

若乙方地址或号码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甲方,未及时通知而合同其它方仍以本合同载明的地址、号码通知仍视为送达。

12.6 除依法另行确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因本合同订立、履行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2.7 乙方配偶在本合同中签字,即视为对乙方以其现有的及将来获得的名下所有财产及其他共同财产提供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认可,并承诺在任何时候不对本合同及与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相关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乙方配偶未签字,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12.8 本合同非格式合同,双方其他约定及对既有合同条款的修订如下:

无 12.9 本合同壹式伍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债务人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盖章) (签字)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配偶(签字):

签字(或盖名章):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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